(2021)粤0105民初28249号
汪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展泉诉被告汪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汪小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展泉清付货款182175元,并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利息损失给原告张展泉。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8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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