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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2447号晁著与李健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02-15 17:2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2447号


李健文:

  本院受理晁著与李健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健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晁著支付租金72500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电话:8300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