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303号
侯方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创祥(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裕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兰桂置业有限公司、侯方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由被告一向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出具同意收储意向函;2.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所产生的的资金占用损失(自被告违约之日起计至被告纠正违约行为之日止,以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资金投入人民币476309262.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71446389.34元);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4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伟雄、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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