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307号
翁靖: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璞诉被告翁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9470元及其利息、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共计人民币13039.84元(其中50000元的利息以年利率8.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79470元的资金占用,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耐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4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伟雄、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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