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4854号陈友贵与曹庆品加工合同纠纷

2022-02-15 17:2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854号


曹庆品:

  曹庆品(河南省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良善街):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贵诉被告曹庆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曹庆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友贵清偿加工费150745元,并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1元,由原告负担199元,由被告负担1642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曼、颜姣
电话:8300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