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26号
胡仲辉、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晋合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仲辉、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58537.08元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25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电话:830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