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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31127号
叶湘华、郭艳芳、叶琦琳: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3112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驳回叶爱玲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判文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萍、陈康英电话:0208300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