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0726号
周聪:
本院受理原告李尊诉被告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粤0105民初10726号】审理终结。现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尊清偿借款本金47421.56元及截止至2021年1月18日的借款利息422.09元;并以本金47421.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2.58元,由原告李尊负担116.58元,由被告周聪负担1016元。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涂广洪、贾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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