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239号
曾宾: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平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解除车辆挂靠承诺书;二、被告办理将粤AL1666货车转名至其名下的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支付(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由原告垫付的保险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2456元,车船使用税87.52元,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2510.07元);四、被告支付2021.01.01-2021.11.30日的管理费用每月50元,共550元给原告;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