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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684号广州市海珠区房屋管理一所与丁英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2-15 17:2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684号


丁英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房屋管理一所诉被告丁英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丁英弟(女,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22号2楼后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6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丁英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286号地下右边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被告在搬迁时,除固定镶嵌物不得拆除外,其余被告增加的可移动设施可由被告在迁出时在不损害房屋安全结构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搬走。

  二、被告丁英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3122元的标准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房屋管理一所支付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的租金,并计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租金为本金,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应以欠款本金为限)。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