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935号
海天求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戎晓恩:
本院受理原告柴伟诉被告海天求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戎晓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撤销海天求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港澳留学服务合同》;二、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335355元费用及相应的利息;三、两被告共同承担涉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电话:830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