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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183号胡腊克与郑德福加工合同纠纷

2022-02-15 17:2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183号


郑德福:

  本院受理原告胡腊克诉被告郑德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服饰加工款13000及相应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15分到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电话:830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