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执113号
曾路遥: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113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冻扣、解冻)、结案通知书:
一、责令你方(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起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银行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五、经执行,被执行人曾路遥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院(2022)粤0105执113号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官芸芸、龚琳琳
电话:020-8300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