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375号
胡增年: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越秀区远洋皮革商店与胡增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232元;
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鲍国雷、黄介芳
电话:020-8300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