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0337号
合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李湛新: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04民初10337号原告广州市博施金属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李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公告第二段“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合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湛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合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李湛新。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合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湛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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