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459号
陈智昇、谢家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丽贞与被告陈智昇、谢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6万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0.8万元、担保保险费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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