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9217号
智摄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潘明良与智摄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共计50000元及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鲍国雷、黄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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