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386号
黄清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嘉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因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清月返还已扣除的水电垃圾费剩余租房押金1195元(租房押金2400元,2021年11月12日已返还1000元押金,垃圾水电费20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蔡永辉、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