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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67号原告冯诗淇与被告苏子淏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5 21:0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67号


苏子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诗淇与被告苏子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苏子淏承担;2、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万元;3、被告向原告按照月利息3%支付利息(2018年12月后逾期按欠款总额3%),实际计息至还清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10:00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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