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588号
文仕启: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明诉被告文仕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文仕启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晓明偿还借款本金91281.83元并支付利息(以91281.8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8.6元、保全费1054元,合计2272.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晓明负担278.9元,由被告文仕启负担1993.7元。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崔玉、黄怡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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