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757号
李伯铭:
本院受理的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伯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20.46元及逾期利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11080.0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3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20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鲍国雷、黄介芳
电话:020-8300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