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114号
梁少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毕业通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权保护纠纷,现因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少全限期内搬出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2号之四701房;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少全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腾空、搬离、交还房屋之日止(暂计7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少全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蔡永辉、罗婧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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