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0335号
李湛新: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04民初10335号原告广州市博施金属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公告第二段“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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