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690号
刘伟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连文与被告刘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116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534192.88元(利息以116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为295510元;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238682.88元),两项合计1694192.8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14:15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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