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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2725、2726、2732、2735、2738-2744、2746、2750、2751号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培、李杰、黄艺鸿、陈洪兵、滕静坚、黄健雄、陈永贵、宁杰、黄妙宏、陈会超、程智豪、赵鸿艺、黄海泉、伍梓维租赁合同纠纷等14案

2022-02-15 21:5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2750号


刘培、李杰、黄艺鸿、陈洪兵、滕静坚、黄健雄、陈永贵、宁杰、黄妙宏、陈会超、程智豪、赵鸿艺、黄海泉、伍梓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培、李杰、黄艺鸿、陈洪兵、滕静坚、黄健雄、陈永贵、宁杰、黄妙宏、陈会超、程智豪、赵鸿艺、黄海泉、伍梓维租赁合同纠纷等14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4民初2725、2726、2732、2735、2738-2744、2746、2750、275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电动车车辆租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陈伟清、潘书记员
电话:020-8300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