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461号
陈彦伯:
本院受理的林国强与广东十分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胡杰、李佳玲、陈彦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150万元借款;二、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为2,011,675元);三、请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3,511,67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6日 9时15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罗永娟、冯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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