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9590号
彭梓: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95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彭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粤0104民初19590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1行中“三、被告欠款情况……欠本金13500”补正为“三、被告欠款情况……欠本金135000”。
二、(2021)粤0104民初19590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13行中“卡截至……透支款本金13500”补正为“卡截至……透支款本金13500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余礼康、唐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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