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6572号广州市越秀区金微汽配经营部与五华县富盛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15 22:0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6572号


五华县富盛汽车修理厂: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657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微汽配经营部与被告五华县富盛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五华县富盛汽车修理厂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微汽配经营部支付货款14249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五华县富盛汽车修理厂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微汽配经营部支付利息(以1424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微汽配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6元,由被告五华县富盛汽车修理厂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