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777号
曾纯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恒与被告曾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3万;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9:00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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