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390号
付朝鼎: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2390号原告广州优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毅、付朝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毅、付朝鼎向原告广州优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3114.5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毅、付朝鼎向原告广州优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11.4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优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44元,原告广州优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胡毅、付朝鼎负担528.44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邵巧玲、邱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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