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280号
许玉芬:
本院受理林杏梅与许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玉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杏梅返还5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林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许玉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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