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459号
陈智昇、谢家洪: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贞与被告陈智昇、谢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4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对原告黄丽贞与被告陈智昇、谢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2445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中“陈智晟”均更正为“陈智昇”。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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