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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923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与陈进伙、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2-15 20: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9232号


陈进伙、陈丽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进伙、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04民初4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进伙名下所有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水松坣路22号东座702房的房屋产权,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网络询价,两家平台的询价结果依次为1098716元、1789129元,综合询价结果平均价为1443923元,现予以公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对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以上述综合询价结果平均价作为参考,按照拍卖规定予以拍卖。

  关于上述房屋,本案被执行人、使用人应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腾空交付本院,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进行腾空搬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应在搬迁之日前将上述房屋内的物品自行搬走,逾期不搬,由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上述物品全部灭失的风险和责任。该房屋的使用人、权利人以及对本院查封、腾空、拍卖有异议的,应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报。经本院确认对上述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在拍卖、变卖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需行使上述优先权的需在公告张贴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吴晓君
电话:020-83009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