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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财保8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广州市新力和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2022-02-15 20: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财保84号


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力和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广州市新力和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4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广州市新力和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24502635.2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本院根据上述裁定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房产301处(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号***房共115套、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号***车位共185个、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号负*层)、查封了被申请人广州市新力和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处(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号1**9房);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3602*****3206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4502635.21元(实际控制金额4016.81元)、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1010*****0358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4502635.21元(实际控制金额7384.71元)、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0221*****0822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4502635.21元(实际控制金额718.6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4400*****2174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4502635.21元(实际控制金额176.75元)、在中信银行开设的8110*****6937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4502635.21元(实际控制金额1507.32元)、在中信银行开设的8110*****0079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4502635.21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市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金额为30000000元的股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凌小凡、李嘉鸣
电话:020-83009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