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8086号
广州芯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8086号原告佛山市德润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芯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8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芯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德润智联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5.6元及利息(利息以2692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中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芯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元,由被告广州芯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谢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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