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3856号
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畅达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美度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3856号原告林伟峰与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流行前线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畅达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美度广告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畅达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美度广告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3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流行前线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期间的医疗费用5395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454元,以上费用合计91107.58元给原告林伟峰。二、被告上海畅达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美度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流行前线商业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8元由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流行前线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上海畅达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美度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程韵珊、卢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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