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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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627号原告王天湘诉被告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数个教育培训合同于2021年10月12日解除;2、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课时费共计55204.11元;3、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课时费的0.5%作为违约金合计276.02元;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课时费的利息,按一年期LPR即3.85%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5.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9:15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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