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4602号
韩合: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4602号原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韩合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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