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643号
林碎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桂珍与被告林碎跑、邹鸿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投资款人民币1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09:00分 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廖嘉娴、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