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4961号
苏川兴、李华明、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苏川兴、李华明、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14961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书第五页第十一至十二行中的“从2021年6月17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算复利)”应补正为“从2021年6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电话:020-8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