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0056号
李虹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森特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泰有限公司、李虹莹、包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市森特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借款本金18719994.14元及利息、罚息(2020年9月18日前的利息、罚息(含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自2020年9月19日起以18719994.14元为基数,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部分不重复计算复利);二、被告包吉顺、李虹莹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广州市森特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森特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对被告义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5号三、四层房屋(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174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9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森特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泰有限公司、包吉顺、李虹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广州市森特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吉顺、李虹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义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赵咏、李锐
电话:020-83009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