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4民初34514号
郭海森、赵妮:
本院受理原告郑宝娜与被告杜丽云、郭海森、赵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双方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双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4民初3451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杜丽云、郭海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8500元给原告郑宝娜;二、驳回原告郑宝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2.5元(原告已预交2540元,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由原告郑宝娜负担1769.5元,被告杜丽云、郭海森负担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三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赵咏、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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