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378号
高丽玲: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378号原告刘琬与被告高丽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高丽玲KO CHIT CHING(女,1966年3月1日出生,加拿大籍,普通护照号码:AB017192)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高丽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按金)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返还租赁保证金利息,以9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0日期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1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向高丽玲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8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高丽玲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答辩期为送达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6月16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洁珺、李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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