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996号
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曹华容:
本院受理的刘玲秋与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曹华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十日内到房管部门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8号3108号房的预售登记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博、刘睿祺
电话:020-8300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