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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6900号杨日有与陈忠武、曾珊珊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5 18:0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6900号


曾珊珊: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6900号原告杨日有诉被告陈忠武、曾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陈忠武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2、被告曾珊珊对被告陈忠武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9:15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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