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173号
郑锦武:
本院受理的陈海凤与郑锦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47000元。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3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220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毛磊、卢俊霖
电话:020-83009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