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4263号
广州市威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的袁新波与广州市威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姜嘉豪、张珩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退伙财产111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1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的上述第1项诉请中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个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312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鲍国雷、黄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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