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0608号
姜和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豪诉被告张广金、姜和利、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偿80034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 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312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婉君、王醒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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