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487号
王康权:
本院受理原告梁小燕诉被告王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1448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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