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237号
庄秋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清兰起诉被告庄秋生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5237号案],现依法向你(庄秋生,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神仙沟大埕下2号,公民身份号码 445281198202151512)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判令小孩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16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瑞雪、叶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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